内容提要: 消费不只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产品消费,还包括越来越多的服务消费。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依法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7日晚,王x与朋友在济南湘鄂情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鄂情怀公司)体育中心店(以下简称酒店)就餐,21时许就餐完毕离开酒店时王x滑倒摔伤,被送至山东省交通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gong)骨骨折,住院期间进行了左肱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1年8月3日出院,因与酒店协商未果,住院期间的费用由王x支付。
2012年3月31日,王x起诉至法院,称因酒店饮水机漏水,工作人员未及时清理、也未提醒顾客注意,导致其在酒店门口滑倒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要求湘鄂情怀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3.9万元。
二、诉辩情况及一审审判情况
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某所律师接受济南湘鄂情怀公司委托后,查阅案卷、认真了解分析案情,并到实地查看后,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1、王x诉求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王x摔伤是自己的过错造成,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王x是在消费完毕走出酒店大门后,在酒店营业范围外、通往停车场的公共通道摔伤的。酒店没有在门口摆设饮水机、更没有漏水,王x摔倒的原因是大量饮酒又脚穿拖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2、湘鄂情怀公司没有违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上述规定,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合理限度,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判断应当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本案中,王x在酒店消费后,在酒店外的公共通道摔伤,该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超出酒店的“适当”合理限度范围,不应对王x的个人过错承担任何责任。
注: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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